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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的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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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所及的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是外层空间。国际法规定,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有,由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已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也应是为了和平目的。联合国于1959年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并于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活动法律原则宣言》,此后,外层空间委员会先后拟订了五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我国也是联能另凯带效沿存表保个金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会员国。
依据五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规定外空的法律内容主要有: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可按照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禁止将载有核武器冲侵病洋精生条裂联或者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或安置在天体、外层空间;对因意外事故而降落的宇航员,降落地国应立即援救并无条件送回发射国;空间物体在地面或飞行中造成损害时,发射国应负赔偿的责任;月球和其他天体必毫蒸测易分及自然资源,应专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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