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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2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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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并未设定领空的高度规定。在法律和法规层面,国际上至今并无明确限定国家领空的上限和外层空间的下限。依据现行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承认在地球轨道及以上空间的飞行自由,这可能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力发展太空武器及平台的原因之一。
国际法将空域分为国家领空和国际空域。国家领空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范围内的领空;国际空域则涉及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如南极洲大陆)上的空域。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唯一、完全的主权权利。
在国际航行规则中,飞机如欲进入主权国家领空,必须明确表明国籍及飞行意图,以获得过境飞行或着陆的许可,并遵守相关飞行规定。若不遵守,可能被视为“入侵”。例如,1983年9月3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007号航班从美国阿拉斯加飞往汉城,途中被认为“入侵”苏联领空,最终被苏联空军战斗机击落。
然而,在地球轨道上的卫星和其他飞行器不受国际法和公约的约束。当前,国际上并未设定国家领空的上限和外层空间的下限。这使得在地球轨道上运行的卫星和其他飞行器的活动面临较少的法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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