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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第116期|当法律走向太空:外层空间法如何保障“太空人”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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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3 14: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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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诗悦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戴诗瑄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马思涵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陶易洁 复旦大学本科

        黃鑠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职业博士

编辑|苏  桐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

       扎恩哈尔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

责编|冀翰韬  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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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发展中的外层空间法

航天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在外层空间活动的可能,但太空意外事故的风险也相伴而生。近日,首次载人试飞的“星际客机”飞船携两名美国宇航员巴里·威尔莫尔和苏尼·威廉姆斯升空。飞船原定6月14日脱离国际空间站返回地球,但由于试飞期间出现的推进器故障和氦气泄漏等问题,返航时间一再推迟,目前两名飞行员已经在国际空间站度过了近一个月的时间,与原定计划大有出入,影响国际空间站秩序。据了解,“星际客机”这次载人试飞任务期间出现5次推进器故障、5次氦气泄漏、1次推进剂控制阀门运行不良问题。

为应对此类风险,自1957年10月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来,为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和和平目的,联合国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并长期致力于制定相关法案。经过多方努力,外层空间法的内涵与外延日趋丰富——它既是国际法主体在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也涵盖着各主体在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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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层空间法五大国际条约)

目前,有关外层空间法的立法体系,主要由五大国际条约初步建立了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基于以上国际法规则,确立了外层空间法中的六大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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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六大主要原则)

二、1967年《营救协定》与宇航员营救制度

当前,国际法对宇航员营救制度的搭建主要反映在1968年《营救协定》。1968年《营救协定》,全称是《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该协定于1967年12月19日通过,1968年4月22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同时对所有的国家开放签字,于同年12月3日起生效。我国已于1987年加入该《营救协定》。截止2024年7月1日,《营救协定》共有97个缔约国,此外,还有3个国际组织宣布接受《营救协定》中权利和义务。

   

(一)

《营救协定》缔约国主要义务

《营救协定》为缔约国设定了三个层面的义务——“通知、救援、归还”

通知是指,当缔约国获悉或发现宇宙飞行器上的人员遭遇意外事故,或正遭受危难情况,或已在缔约国管辖领域内,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之任何其他地点作紧急或非出于本意之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该规定是对尚未明确规定通知义务的《外空条约》第5条的发展。《营救协定》第1条中“立即”二字表明了通知义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救援是指,飞行器上的人员因上述情况在一缔约国管辖领域内降落时,该缔约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步骤援救此种人员,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同时也应将所采步骤及其进展情形通知发射当局及联合国秘书长。此时,如果发射当局之协助有助于实现迅速援救,或对搜寻及援救行动之效力大有贡献,发射当局便应与该缔约国合作,以求有效进行搜寻及援救行动。根据《营救协定》第2条,此时的救援行动是由飞行器所降落的缔约国指挥管制,而该缔约国应与发射当局密切并不断会商行事。

此外,按照《营救协定》,对于寻找和返还外空物体,如果是主动进行的,就不能要求报酬;而如果是应发射国请求进行的,则可以请求适当报酬。但对于营救宇航员,目前的一般看法是营救宇航员是一种义务,即使是应发射国的请求进行的,营救方也不能要求报酬。这一做法是借鉴海难生命救助的惯例。

返还是指,飞行器上的人员因上述情况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被发现时,应当将上述人员安全、迅速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或其组成部分若在发射当局管辖的区域外发现,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归还给该发射当局的代表,或交给这些代表支配。如经请求,这些代表应在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归还前,提出证明材料。

(二)

《营救协定》中有限救援义务

比较缔约国的通知义务与救援义务,可以看出,《营救协定》“以人道精神驱使”而为缔约国所设立的救援义务并非无边无际,只适用于空间物体和飞行器上人员坠落至地球之后,并落于缔约国管辖领域内的情况——而当意外事故、危难情况发生于外层空间,譬如此次宇航员所处的国际空间站中时,《营救协定》并未在此时为缔约国设立明确的救援义务,缔约国仅被要求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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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唯一适用于外层空间中“援助义务”规定见于《外空条约》第5条:“在外空及天体进行活动时,任一当事国之航天员应给予其他当事国航天员一切可能协助。”此时,是外层空间和星体中的宇航员负有相互营救和协助的义务,并不直接针对缔约国当局,该义务也未在《营救协定》中得到细化。这可以说是《营救协定》制定当时的客观条件使然。彼时,航天探索活动与技术均有限,也就未对直接营救制度提出紧迫要求。尽管多份外空文书将航天员视为人类在外空之使节,但更多程度上,这一表述是带来道德而非法律后果,并不会为宇航员提供特殊的法律人格或是超级国籍。

三、《沃尔夫条款》与外层空间合作

01 《沃尔夫条款》的背景

《沃尔夫条款》起源于美国对华政策的一部分,由美国众议院共和党籍议员Frank Rudolph Wolf在担任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商业、司法、科学及相关机构小组委员会主席期间提出了《沃尔夫条款》。

02 条约内容与具体规定

条款规定了两个主要限制:一是禁止NASA与中国或中国国有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二是禁止在中国官方访问者进入NASA设施,也即禁止NASA设施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

这一规定首次出现在2011年4月15日通过的《2011财年国防部及全年继续拨款法》中,随后在2012年和2013年的拨款法中得到增改,增加了例外条款和更严格的限制条件。2012年的法案增加了例外情况,允许在不泄露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合作,且需提前30天向国会提交证明。

具体法律条文翻译如下:

《2011财年国防部及全年继续拨款法》第1340节


    (a) 在本法下获得的拨款不得用于美国航空航天局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旨在与中国或任何中国国有公司通过参与、合作或者双边协调等任何方式而开发、设计、计划、颁布、实施或者执行任何形式的双边政策、项目、订单或者合同,除非获得本法颁布后又颁布的法律的特别授权。

    (b) 在分节(a)中规定的限制性规定适用于在美国航空航天局拥有或者使用的设施中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

03 法律程序

美国政府机构和项目的经费通过授权和拨款两个程序获得。授权程序规定机构或项目的设立、存续等问题,而拨款程序则是对已授权的机构或项目进行资金分配。《沃尔夫条款》作为拨款法的一部分,直接影响了NASA的经费使用和国际合作政策。

因此,若中国希望基于1968年《营救协定》对美国建设的空间站中对两位受困宇航员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则有可能面临美国的事后诉讼或制裁等一系列棘手问题。这也是中美航天关系难以进一步发展的例证。

四、太空游客:外层空间法如何适用于“普通人”

(一)

“太空游客”是什么?

太空游客并不是指专业的宇航员,而是“为了冒险和娱乐到外空旅行和体验的人”通过选拔后到外太空的普通人。

人类真正意义上实现普通人太空旅游是在莫斯科时间2001年4月28日11时37分(北京时间2001年4月28日15时37分),世界上唯一一个提供太空轨道观光飞行的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航天署将美国富商丹尼斯·蒂托在一群俄罗斯机务人员的陪同下搭乘俄“联盟-Y”型火箭,从哈萨克斯坦拜科努尔发射场起程,送上国际空间站,当“联盟”火箭到达指定轨道后,载有蒂托以及俄宇航员穆萨巴耶夫和巴图林的“联盟TM-32”号飞船将与火箭分离,之后,飞船将用约两天时间飞抵国际空间站。这是人类史上首位太空游客,普通人终于可以像宇航员那样体验一次畅游星际的神奇感受。

(二)

法律中的“太空游客”

从外空条约和营救协定中来看,并没有对“太空游客”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仅仅将“宇航员”和“宇宙飞船人员”涵盖其中。在构成现行国际空间法基础的五大条约中,也并没有条文可以看出其中有对“太空游客”的相关法律保护。

(三)

外空条约的总揽性规定

外空条约在仅有的17条条款中规定了一套管理外层空间的活动的基本规则,因法律在此类事件上的空白,该条约素有“外层空间宪法”之称。外空条约规定了共同利益的原则、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基本原则。其中第六条规定缔约国要为其国家外层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该条是唯一与私营实体直接相关的规定,表明了各国政府应尊重非政府实体从事空间旅游的权利,并有义务对其实施持续不断的监督。

除此之外,并无更多法律条文对外空中的“太空游客”进行明确的规范。

如果在法律发展的路径中,将太空游客归属于航天飞行参与者,并明确定义航天飞行参与者是指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游客、非合作太空机构的机组人员、工程师、科学家、教师、记者等),或许在确定其法律地位后,他们也可以适用有关援助“宇宙飞船人员”和“宇航员”的相关规定,获得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救济。



参考文献

[1] 李剑刚:《沃尔夫条款与中美航天合作》,《中国航天》,2014年第2期,第42-44页。

[2] 《美国宇航员被困太空!美航天局:不能确定返航时间》,载新浪网2024年7月3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4-07-03/doc-incavpym6907095.shtml。

[3] 《国际空间法发展态势》,载微信公众号《战略前沿技术》2019年12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HgIGeL0jT0FlrJ96NUrSMg。

[4] 蒋圣力:《第一章:外层空间法导论》,载微信公众号《外空法律政策研学》2019年3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aNNP06076ZDl_YxQCfSp0A。

[5] 刘李明:《宇航员营救制度的现状和展望》,载于《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61页。

[6] Vladlen S Vereshchetin, ‘Astronauts’ (2006)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7] UNOOSA,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relating to activities in outer space as at 1 January 2024’ (15–26 April 2024) A/AC.105/C.2/2024/CRP.3, 10.

[8] 薄守省:《外层空间法五大条约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载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38页。

[9] 王慧芝:太空游客法律地位探析,https://mp.weixin.qq.com/s/DzCv7LeMQ6kOfLDVb1w_xA。

[10] 历史上的今天| 第一位“素人”太空旅客飞出地球,https://mp.weixin.qq.com/s/5Jzz1tMjmSGWtDH80FWwug。

[11] Vladimir Kopal, ‘Introductory Note to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2009)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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