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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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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关于太空的原则和规则对构建外层空间法起到了关键作用。首要原则是外空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测和利用,禁止单个国家占有外空和天体。此外,所有活动必须遵循国际法,维护和平与安全,禁止在地球卫星轨道和外层空间放置核武器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及其人员具有管辖权,紧急情况下应提供援助。一旦发现外空物体,应归还发射国,并承担赔偿责任。发射国需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发射信息,各国应合作互助,避免对外空造成污染和不利影响地球环境。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和平利用是共识,禁止军事用途,其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产,需公平分配利益,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和贡献者。
尽管有人主张国家主权延伸至太空,但地球自转、公转和太阳系运动表明,这种主张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外层空间的性质使得它难以成为国家主权的专属领域。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强调了外空的自由探测和使用,以及非主权化原则。自那时起,外空委员会制定了多份相关条约,如《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协定》等,中国在1983年加入了《外层空间条约》。
扩展资料
“太空”是由无极元和能量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物质的,存在时空概念并存在于宇宙内部的一个有限的,有着开始和结束的整体事件,是易学中的太极世界。太极世界里有能量、有物质、有时空和事件。太空同样也是佛教中描述的“万有”,是基督教中描述的“一切”。柯易《论宇宙和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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