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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2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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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际惯例:
国家领空没有高度的规定!国际上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限定国家领空的上限和外层空间的下限。按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人造空间物体在地球轨道和在其之上的空间享有飞越的自由。这可能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斥巨资大力发展空间侦察卫星等太空武器及平台的缘由所在。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空域可分为国家领空和国际空域。其中,国家领空是指一个国家的陆地、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上的领空;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如南极洲大陆)上的空域。一个国家对其领空可行使惟一、完全的主权。在国际航行规则中,希望进入主权国领空的飞机必须表明其国籍和意图,以求得到同意过境飞行或着陆,并且必须服从相关的飞行规定,否则将有可能被视为“入侵”。1983年9月3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007号国际航班从美国阿拉斯加飞往汉城,途中被认为“入侵”苏联领空,“经多次警告无效”,最后被苏联空军战斗机击落。
但是,在地球轨道上运行的卫星和其它飞行器则不受有关国际法和公约的限制,因为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限定国家领空的上限和外层空间的下限。所以任何国家也无权管理太空飞行器自由飞行,更不能把人家的卫星等飞行物用导弹击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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