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太空也有法律吗?
北京时间2021年6月17日9时22分,倍受关注的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发射成功!
聂海胜、刘伯明和汤洪波三位航天员已乘坐这艘飞船飞往我国自主载人航天空间站天宫,标志着中国人首次进入自己的空间站!相信大家都和小编一样,对此感到无比自豪和骄傲!
这次神舟十二号的发射升空也引发一波“航天热”,大家都想了解更多的航天科普知识
但除了各种高端科技知识,
你知道太空也有法律吗?太空的法律又是谁制定的呢?
随着人类科技演进,踏入太空势必会变成常态。人类生活在地球上就要受到各种各样的法律约束,但太空也并不是能够肆意妄为的场所,因此太空也是有法律的。
太空法是关于规范人类在太空活动的系列国际法的统称,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作为对其和其公民在外层空间和其他星球上的活动作出规范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最早的一部太空法在1967年就已诞生,由联合国制定。
现今太空法的主体部分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太空委员会颁布的五个国际条约。
《外空条约》
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例如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任何外层空间;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等。
《营救协定》
即《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空的实体的协定》。
《责任公约》
规定发射国对其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行中飞机造成损害,以及因自己过失而在地球表面外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所负有赔偿的责任。赔偿协调不成时,可成立由求偿国、发射国和第三国组成的求偿委员会,第三国任委员会主席。
《登记公约》
规定发射国设立成功发射的空间飞行物体的登记册,登记册中注明飞行物体的发射日期、地点、功能、数据和轨道参数等,并交联合国秘书长1份,且供公开查阅。
《月球协定》
该条约规定适用于月球和在太阳系内的其他天体,包括围绕或者按照轨道绕行的天体。声明月亮应该为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用。例如禁止于天体上进行任何军事行为 ;禁止任何国家在任何天体上宣布拥有主权领土;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任何地外财产拥有所有权;要求所有的资源的提取和分配由一个国际制度管理等。
但有趣的是,很多空间大国都没有加入该条约,如:美国,一部分欧洲航天局成员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印度等。那为什么这些空间大国都不加入,就只能留给大家无尽想像了~
现在你是不是在脑海里浮现出
各种科幻大片的场景了?上述的各种外空间条约也确实为各种科幻小说和电影提供了创作素材。
而随着未来人类对空间的利用不断扩大,
对太空可能性的不断探索,相信会有更多更完善的外空法律制度诞生,让我们都拭目以待吧!
作者 、编辑 / 蕃了个茄
2021年113期|总第10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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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
全区广大群众、社会各界: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202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按照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就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01
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本级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04
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您可拨打电话0755-23257611或致信邮箱: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大万文化广场C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518118,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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