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探析
一、元宇宙概念作为近期科技领域最火爆的概念,“元宇宙”充斥着整个互联网,甚至扎克伯格为其将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那么元宇宙到底是什么?元宇宙的英文为“Metaverse”,直译为“幻境”,国内翻译为“元宇宙”。人们头戴VR设备,就可以身临其境的感受眼前的虚拟世界,而基于元宇宙平台,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是另一个开放式世界,在那个世界中,人们可以定义自己的身份,可以自己建造房屋,结伴旅游,是一个高自由度的世界。而关于元宇宙的概念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虚拟现实(VR),该观点认为元宇宙脱离了现实世界,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而又独立的虚拟空间,人们在该空间内可以获得沉浸式体验;另一种是增强现实(AR),该观点认为元宇宙是把原本在现实世界的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很难体验到的实体信息,通过电子技术进行模拟,然后投放到现实中,被人们所感知。
二、元宇宙的兴起
元宇宙的概念虽然是尼尔·斯蒂芬森在其1992年的著作《雪崩》中首次提出,但最近的大热要归功于Roblox这家游戏公司,Roblox在2021年推出了一款游戏平台,平台提供可视化游戏开发工具——地图编辑器,利用地图编辑器,玩家可以自己制作游戏供其他玩家参与,其他游戏公司也有类似的游戏模式,为何Roblox大火?原因是玩家在Roblox平台开发出的游戏之后可以进行出售,其他玩家通过充值购买“萝卜币”(Robux),然后与开发者进行交易,平台从每笔交易抽水一部分后,剩余部分分给开发者,玩家不仅能够买游戏,还能购买装扮、房屋、地皮、艺术品等等,玩家通过自由交易攒下的萝卜币,可以在现实中兑换美元。
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电子游戏就是新时代的工业革命。说到工业革命大家最先想到的是蒸汽机、汽车、火箭,而哪种产业导致了工业革命的发生?答案是纺织业,因为衣食住行是我们的基本需求,衣甚至排在了第一位,而纺织业又是重复简单的动作,很容易机械化,并且纺织业的产业链条很长:棉花种植、采摘、轧棉、纺纱、织布、印刷、印染,这样纺织品就可以工业化了,要去运输这些东西,结果煤炭、钢铁、蒸汽机就被制造出来。纺织业能带动工业革命有这样几个特征:行业空间大、需求大、市场足够大;链条足够长,这样在这个链条上的人都能吃到红利;需要的技术多,而这些技术成熟以后会开始爆发,引起连锁反应。而电子游戏产业跟纺织业的特征几乎一模一样:需求大,大家都需要进行娱乐活动;需要的技术多且链条很长,发布一款游戏要经过设计、开发、发行、涉及到包括美术、音乐、文学、广告、运营、信息技术等人员;玩一款游戏要购买相应的游戏设备包括电脑、手机、平板、手柄、VR,并选择相应的操作系统。笔者认为元宇宙的兴起离不开以下几种因素:
1.信息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元宇宙是要通过头戴式VR设备进入,若VR的帧数和分辨率不足,则会让人感受到晕眩,而5G的发展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高帧数和高刷新率可以使玩家拥有沉浸式体验。
2.世界范围内源源不断的疫情。近年来的疫情使得大部分人宅在室内,而人们在家也需要进行娱乐活动,而线上娱乐方式成为首选,包括电子游戏在内的一切线上经济获得飞速发展。
3.资本寻求新发展。资本逐利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不停的在世界范围内获取财富,而互联网时代已经发展到一个缓慢期、平稳期,现实世界的大部分资源也被资本瓜分完毕,资本不满足于现状,则创造出一个还未被开发的、虚拟的平行世界,与其他玩家共同加速创造一个新世界甚至是新的文明,而资本无疑是该项目中最大的受益者。
三、元宇宙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传统互联网有所不同,元宇宙属于创造一个虚拟世界,而传统互联网仅仅能算是连接现实世界的一种工具,所以传统互联网仅仅用现实中的法律规制即可,而由于元宇宙的性质特殊,意味着不同的空间下会有不同的规则要求,可能需要在元宇宙中建立一套独立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元宇宙的法律关系可能需要在现实的物理维度、虚拟的空间维度、现实与虚拟的交汇维度三方面进行展开,而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传统互联网更具复杂性,下面对几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虚拟人的法律属性
元宇宙需要人们自建身份,与传统互联网不同的是,我们会用这种身份进行生产、生活,我们的思想完全支配着虚拟世界中的角色。虚拟人的人格如何界定?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的法律责任需要现实世界的主体承担还是虚拟人仅作为一种法律客体受现实法律的保护?又如你的虚拟人形象在虚拟世界中被他人模仿,用哪些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保护、物权中的财产权保护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抽象的问题要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未来的虚拟人形象进行定性,而我国现阶段对虚拟人大多采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同的虚拟人物可能对应着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
(1)《著作权法》: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喜羊羊与美羊羊的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上诉判例使得虚拟人的保护变的有法可依,若有人擅自使用该形象,可以以《著作权法》为依据进行主张。
(2)《专利法》:某些公司会对其虚拟人物以《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起来,比如国内的盲盒公司大多采取这种方法,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防止其他厂商冒用该虚拟人物。
(3)《商标法》:权利人将角色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可以取得专用权,也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不足,可以通过续展进行长期保护。元宇宙中的虚拟人物并不单单是被创造出的人物,其行为还体现着现实世界的主体人格,所以仅靠知识产权来保护元宇宙中主体的“身份”问题未免有些牵强,若把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将元宇宙中虚拟人物扩大解释成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就有利于对虚拟人物“身份”的保护。
元宇宙是在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云计算基础上衍生出的互联网下一代产物,因此互联网的许多规则都可以应用到元宇宙中去。若行为人用网络账号在互联网上违法乱纪,轻者对其账号采取制裁措施,重者可以直接穿透互联网对该行为人实施制裁,对于元宇宙也同样可以采取把行为人和虚拟人一一对应的方法来进行管理。自2021年8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国家可以结合元宇宙自身及未来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建立新的法律空间,推出适用于元宇宙的法律体系。
(二)虚拟财产的归属和保护
上文已经说到,元宇宙玩家可以通过劳动来获得虚拟财产,如何定位虚拟财产的归属,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元宇宙值得探讨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客体的种类和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虽然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但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交易价值或者变现价值等,具有财产性特征。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而兴起的新兴事物,诸如网游账号、QQ账号、微博和微信账户、游戏装备、淘宝网店、虚拟货币等皆属虚拟财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被盗事件频发,因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夫妻离婚,网店、游戏装备等是否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亲人离世,QQ号码、微博账户能否被继承?网络账号被盗,如何估算其中虚拟财产的价值?《民法典》将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作为民事权利和物权的客体,受物权法保护,这就给了虚拟财产一个法律定位,为虚拟财产如何保护、分割和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以认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元宇宙将现实与虚拟高度结合,加上元宇宙的高度“去中心化”,个人之间可以绕过平台进行虚拟财产的直接交易,对“物”的限制也不局限于“有体物”,虽然当前我国不断强化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制,但截至目前,关于虚拟财产交易机制等方面,在立法层面尚无清晰规则。尤其是伴随着元宇宙这种新型业态的出现,相关虚拟财产的确权与流转将会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对于元宇宙运营方而言,其在构建虚拟商业场景的过程中,应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户虚拟财产的完善体系。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元宇宙的实现需要依靠海量数据信息的集合,所以科技公司纷纷以各种方式布局元宇宙,随着去年6月份滴滴公司赴美上市因数据安全问题被约谈,以及《数据安全法》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数据安全的监管和保护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元宇宙作为一个虚拟空间,需要对用户的身份属性、行为路径、社会关系、财产资源、所处场景等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及实时同步,该空间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传统互联网无法企及的,而这些依赖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的数据时刻存在被盗用和滥用的风险。
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数据安全步入法治化轨道,在《数据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专门性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在数据保护的对象方面,《网络安全法》侧重于“网络数据”,即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显然,这一概念不足以覆盖真实世界的所有数据。《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数据保护责任,使得数据安全建设有法可依,这对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价值。除此之外,《刑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安全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立法性文件、司法解释也对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共同构建了我国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在拥抱元宇宙的同时,也要做到加强行业自治,加大监管力度,坚持解决元宇宙数据安全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重点问题,引领元宇宙健康良性发展。
四、结语
如果将元宇宙作为未来互联网发展的终极形态,那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元宇宙运行规制体系迫在眉睫,这不仅要解决元宇宙中互联互通带来的资本扩张问题,还要应对元宇宙下新旧观念、文明的冲突与融合问题。无论元宇宙沿着怎样的技术路径发展,抑或为现实个体提供怎样的产品和服务,都需要遵守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元宇宙作为可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得以最终成型之前,基于现有规范的演绎、解释与扩充,乃是最为现实的法治路径。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在元宇宙的“热”潮之下,进行更多的“冷”思考,从不同层次的法律视角描述元宇宙发展的规范图景。
❈实习生迟浩伦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作者简介
裴虹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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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虹博,客座研究员、经济师、仲裁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争议业务解决中心副总监、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部主任。
专业领域:金融与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商事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防控/商事经济犯罪
裴虹博律师为客座研究员、经济师、仲裁员,全国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入库律师。裴虹博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专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裴律师具有在某省公安厅法制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大型国有投行等实习与工作经历,并为中国警察法研究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国际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出版著(译)作:《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十三五规划教材)、《中国文化旅游产业报告(2015)》、《隐形的国民财富:幸福感、社会关系与权利共享》、《伟大的商业游戏》。
社会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优秀庭审评委、浙江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听证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45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建委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裴律师具有丰富的商事经济金融领域的专业经验,具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等专业资格。分别为多家基金公司设立、产品募集备案、投资管理与退出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近三十家企业发行股票并交易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已为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捷强动力等涉军单位、中国南方航空、招商局集团、北京首农集团、清华同方、山东兖矿集团等提供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对外投资合规与风险评估、并购重组、中短期票据发行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所涉及服务领域涵盖影视动漫、医药健康、军工安防、信息安全、新材料、液压制造、精密仪器制造、广告传媒、新能源和TMT等多个行业。
科研专项与研究报告: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警务合作资源研究》;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变革世界的中国警察外交》;《疫情“黑天鹅”事件对外商投资影响分析与合规建议报告》(收入威科先行数据库)、《加拿大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澳大利亚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新加坡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加拿大林业法律政策分析报告》、《药品零售业行业研究报告》、《动漫影视行业研究报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研究报告》、《通用设备制造行业研究报告》。
公开发表论文:《行稳 致远!企业刑事合规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概述》、《国际刑警组织打击网络犯罪》;《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研究》(荣获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活动一等奖);《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有力强化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有利于证券市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科学构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如何防范理财培训陷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背景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与登记行为合规性提示》。
媒体采访:《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判决书还原真相,涉案储户、银行独家回应》(中国证券报)、新冠肺炎疫情“黑天鹅”事件背景下外商投资影响性分析与合规建议报告(新华社新华财经);新冠肺炎疫情对外商投资短期影响有限(经济日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三类企业可获优先推荐(中国青年报);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有力强化证券市场法治建设 (中国律师网);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纠纷多元化解 (新华社新华财经);从“高光”驶向“黯淡” ofo小黄车带来的警示(中国青年报)、北交所起航 中小企业迎东风(新华网、中国青年报);在线理财教育健康发展需有效监管(中国青年报);“一元理财训练营”让一些年轻人频频踩坑(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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